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情收集报告、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