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停课,并将停课信息告知学生或者家长。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在停课预警信号解除后,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各种可能由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引起的安全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停课或推迟上课,并将决定事项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放学时段遇暴雨橙色,雷雨大风黄色、橙色、红色,冰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所在区域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放学。

延迟放学期间,学校应当开放校舍,保障在校学生安全,并及时将延迟放学信息通知学生和家长;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回家。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