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危险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受到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