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工程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水工程,实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