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水工程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水工程保护范围,并确定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