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钻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二)设置取用水设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鱼池、水塘;(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四)在坝、渠、沟堤上修路;(五)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六)在通讯、供电等水利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线路。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