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水工程管理机构和个人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水力发电、供水、灌溉等与防洪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防洪调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