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