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