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灌溉渠道、排水沟道、水文水资源等国有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水事秩序。 第十三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