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辖区内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取得水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是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