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数据处理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