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公共数据资源标准体系。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编制、维护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的范围、内容、格式、共享开放要求、变化周期等。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