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第十二条有效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推进各类数据资源汇聚利用,加速数据流通,激发数据活力,提高数据资源价值创造水平,挖掘和释放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数据全面采集汇聚、充分开放共享。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