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推进各类数据资源汇聚利用,加速数据流通,激发数据活力,提高数据资源价值创造水平,挖掘和释放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数据全面采集汇聚、充分开放共享。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