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旧住宅区是指2000年6月底以前交付使用,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区,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解困、回迁住宅区,以及按照政策移交政府管理的住宅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