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四条有效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