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使用与维护第四十条有效物业管理应当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施考核,统一管理。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人经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物业行业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