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使用与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