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并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自业主大会成立后自行解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