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土地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消其土地评估机构资格,并建议资格确认机关取消估价人员的土地估价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