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回换地权益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