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权属第八条有效原由乡(镇)农场使用的土地,至今仍由其使用或者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的,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乡(镇)农场闲置、撂荒的土地,原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且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至申请土地确权时无争议的,确定该村农民集体所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