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土地权属争议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