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土地权属界线核定后,符合登记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申请人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张贴公告,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地登记部门应当将公告同时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刊登。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二)拟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核定的权属界线、四至;

(三)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受理异议的机关;

(五)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