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权属第十七条有效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茶、渔、盐场等企事业单位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依法确定该单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进行农业开发的,按照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