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