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