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