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