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