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