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条有效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