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

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下列人为活动:

(一)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二)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活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四)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五)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六)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七)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以及防洪、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八)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