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一)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

(二)因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调整的;

(三)因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评估结果调整的;

(四)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