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依法支持和配合破产管理人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建立破产资产网络信息交互平台,加强与破产管理人、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提升有关市场主体信息获取便利度。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企业重整投融资平台,引入金融机构为有重整价值的企业继续经营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风险预警、重整价值识别、破产启动、职工安置、金融协调与融资支持、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重整、工商变更注销、破产费用保障等问题。
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支持。企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协助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