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化通关流程,完善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报关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以及商品,依法依规实行先放行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佛山分平台和"智慧码头"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推动口岸查验有关部门、市场主体使用系统对接合作,充分发挥公共信息平台联动作用。
商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在目录以外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