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本市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增强本市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供给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市市场主体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合作,形成高效、高水平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