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已修改建设施工单位在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工程建设时,不得损坏供用水设施;造成供用水管道及其设施水泄漏、流失的,应当及时抢修、维修,维修费用和损失的水量由施工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