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