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防沙治沙规划,会同发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编制市防沙治沙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沙化土地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县(区)防沙治沙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防沙治沙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确需修改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