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承包沙化土地面积一千亩以上,治理效果显著的;

(二)从事防沙治沙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从事防沙治沙工作十年以上,成效显著的;

(四)其他在防沙治沙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