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护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护,并有计划增加防沙治沙资金投入。

防沙治沙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