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在沙化土地区域批准建设用地,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在沙化土地上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提交具有防沙治沙内容的环境影响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求同级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