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严重沙化耕地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一般沙化耕地,应当改变耕作方式,推行免耕、休耕和秸秆还田等保护性措施。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