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第四章 沙化土地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严重沙化耕地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一般沙化耕地,应当改变耕作方式,推行免耕、休耕和秸秆还田等保护性措施。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