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补测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