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连通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达成协议,将连通方案纳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并依法按程序报批。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报经批准的连通方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