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地下空间整体连片开发建设。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的整体开发。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地下空间,其宗地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地下空间规划方案和建设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