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地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定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并将其纳入地下空间土地出让方案一并公告。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位置、规划用途、水平投影范围、竖向高程、建筑面积、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和连通方式的设置要求等内容。建设条件应当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提出轨道交通沿线保护、地下空间配建、人民防空、公建配套、绿色建筑等要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