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保护区内从事贝藻类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贝藻类捕捞活动。贝藻类捕捞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生计渔民。

申请贝藻类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设施,个人应当具有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贝藻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数量、可捕标准、方法、工具、区域和期限等要求进行捕捞。

贝藻类捕捞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