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经依法批准在保护区内实施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控制开发利用活动对环境及资源的影响,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制定并落实生态恢复方案或者生态补偿措施。因开发利用造成保护区资源、生态环境、自然景观、水下文物、历史遗迹、自然地质地貌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和修复补偿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