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严格控制保护区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逐步关停或者改造成离岸排放。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餐饮服务等产生的污水,应当实现达标排放。完善保护区生活垃圾接收、转运以及处理等基础设施,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