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贝藻类捕捞;(二)海钓;(三)开矿、采石、采砂;(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以受保护的动植物等为原材料制作的商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