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贝藻类捕捞;

(二)海钓;

(三)开矿、采石、采砂;

(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以受保护的动植物等为原材料制作的商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